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私营企业和个体
www.110.com 2010-07-06 15:10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社会条例》和《广东省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2001年6月2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重新调整我市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的业主和雇工以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作为缴费基数。业主或雇工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的金额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业主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的金额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征。雇工在2001年7月至2002年6月缴费年度期间,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的金额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计征。
二、参照执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的人员均按本通知执行。
三、本通知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征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征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关于广州市有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民政局关于贯彻省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广州地区2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我市汽车维修行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
-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私营企业职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解决建设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房地产开发公司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房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解决建设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