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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私营企业和个体
www.110.com 2010-07-06 15:10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社会条例》和《广东省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2001年6月2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重新调整我市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的业主和雇工以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作为缴费基数。业主或雇工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的金额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业主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的金额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征。雇工在2001年7月至2002年6月缴费年度期间,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的金额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计征。

  二、参照执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的人员均按本通知执行。

  三、本通知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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