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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城乡建设
www.110.com 2010-07-06 14:23

西宁市房地产管理局、海东行署、各州建设局(处、计委、经委):

现将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私房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随着房地产业的搞活和开放,加强了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私房的管理,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为适应社会发展和群众住房的需要,适当放宽行政企事业单位购租私房的限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房管部门批准可购租私房。

1.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为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和第三产业者;

2.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者,可留购本单位职工所有的私房;

3.各地政府规定范围内的商业街铺面房,单位亦可购租。

二、对私有房屋的买卖和租赁。要严格执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中的规定,按质论价,并允许房主取得合法利润。

在规定的幅度内允许双方自行议定房价或房租,超过规定幅度的要采取累进收费的办法加以限制。

1.私有房屋的买卖价格,应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定价标准(或房屋的成本价)议定。买卖住房的最高价格,一般不应超出成本价;非住宅工商用房的议价幅度,允许高出当地同等现行公房价格的百分之五十。如卖价超过百分之五十,对超额部分,房管部门要处累进罚款。超额幅度在七倍以上者,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2.私有房屋的租金,由租赁双方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或成本租金)议定,其原则同上。

三、凡对不经房管部门批准,私自进行私房交易(买卖或租赁者)构成高价、高租以及倒买私房者。房管部门要依情节轻重追究责任,给予经济制裁。可缓发或不发房屋所有权证。

四、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私有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私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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