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房产纠纷 > 房地产法规 > 相关法规 >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产交易所收费项目的通
www.110.com 2010-07-06 14:23

各区房管局、各县房管所,市、区、县房产交易所:

  本市房屋买卖、产权移转以及登记过户发证征收费用的标准,以往陆续均有规定。为了便于各房产交易所在办理、产权移转工作中统一掌握。现将收费项目通知如下:

  一、登记费。

  凡办理房屋买卖、继承、分析、分割、赠与、调换产权等产权移转登记,发放房屋所有证,向承受人收取登记费5元;发放收件收据,向承受人收取登记费1元。

  二、手续费。

  1.凡在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日以前形成的上首白契,应按房屋买卖次数,分别以实际成交价向买受人收取1%手续费。

  2.凡在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日以后办理房屋买卖的现首白契和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日以后形成的上首白契,均按实际成交价向买卖双方收取1%手续费。

  3.凡办理房屋继承、分析、分割、赠与手续,按房屋估价向承受人收取1%手续费。

  三、超标准费。

  凡单位购买私有房屋(包括单位因特殊需要以私人名义购买的),其价格在本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200%以上(不含200%)至250%的部分,征收超标准费20%;在250%以上(不含250%)至300%的部分,征收超标准费40%;在300%以上(不含300%)至350%的部分,征收超标准费60%;在350%以上(不含350%)的部分,征收超标准费80%。

  凡私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其价格在本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200%以上的部分,按上述规定减半征收超标准费。

  四、代办费。

  1.凡接受委托办理房屋估价,按估值收取1%的估价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收。

  2.凡接受委托办理测估房屋租金,按月租额收取1%的测估费;不足5元的,按5元计收。

  3.凡接受委托代购房屋,按房屋实际成交价收取3%的代办费;不足50元的,按50元计收。

  4.凡接受委托承租房屋,按承租期间租金总额的3%收取代办费;不足25元的,按25元计收。

  5.凡接受委托代售商品住宅,按售价的0.5%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办费;每组(室)商品住宅的代办费,不足50元的,按50元计收。

  五、注意事项。

  1.私房买卖超标准费,按新的《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征收,待市建委批准后再行实施。

  2.有关私房买卖的契税和违反契税条例的处理,在新的政策规定未颁发前,仍按《上海市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希遵照执行。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