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住房[2004]116号
各有关城市建委、房地局:
现将《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充分发挥信息对房地产市场发展和宏观调控工作的引导作用,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建设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房地产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住房[2004]7号)和《关于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的通知》(建办住房[2004]78号)的要求,特制定本纲要。
第二条 本纲要为各城市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和验收的基本标准和基本依据。
第三条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的基本工作思路是:以城市为单位,通过一定的信息平台,依托房地产管理的各业务系统,将分散于房地产开发、转让、租赁登记备案、等管理环节的市场信息有机整合起来,同时纳入与房地产市场发展相关的土地、金融等其他信息,形成全面客观地反映各地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的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通过数据的分析和历史的比较,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准确判断市场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提出调控对策;通过市场信息的发布,增加房地产市场的透明度,引导企业理性投资、消费者理性消费。
第四条 各城市应按照本纲要的统一要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第二章 组织工作机制
第五条 建立由城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协调机制,部门间的职责分工明确。
第六条 有明确的牵头单位和主要实施单位。
牵头单位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中起组织、协调作用。
主要实施单位应由负责房地产转让、房屋权属登记、登记备案等管理工作的部门承担。
各城市牵头单位和主要实施单位原则上应是一个部门。由两个部门分别承担的城市,也应当建立统一的信息系统和对外信息发布的渠道。
第七条 有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需要政府承担的费用,由各地财政结合当地信息化系统和电子政务建设统筹安排资金,保证系统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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