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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批转《西宁市公房管理办法》的
www.110.com 2010-07-06 14:23

西宁地区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西宁市房地产管理局修订的《西宁市公房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望依照执行。

西宁市公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房管理,切实贯彻执行《西宁市房产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宁市房管部门统管的公房。单位自管房亦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房屋管理

第三条 房产管理工作要贯彻群众路线。管理干部、修缮工人和广大用户应当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共同努力,管好、修好、用好国家房屋。

1.各房管所应积极推行定管片、定人员、定资金、定任务、包管理、包收租、包小修养护的“四定三包”制,以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为单位,按照管、修、用三结合的原则,设立房屋管养段。管养段的职责是:宣传党和政府的房屋政策,进行养房、爱房的宣传教育;介绍养房爱房知识,开展群众性的爱房活动;组织收缴房租,及时小修小补;收集用户对房管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不断改进房管工作。

2.各户管所应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推选若干热心公益事业的住户(包括私房住户)为代表,建立群众管房小组。其权利和职责是:协助管养段管好房屋,开展群众性的爱房活动;反映住户对房管工作的意见,监督管养段的工作:动员督促住户缴租;协助房管所控制腾出的空房;研究评议本居委范围内的住房调配意见;教育私房主遵守国家房产政策。

3.各房管所应通过管养段、群管小组,广泛发动用户,订立以爱护和保养房屋、减少房屋和设备的损毁、延长使用年限为中心的爱房公约,开展评比竞赛。

4.各房管所根据工作需要,可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住户代表会议,由房管所长向住户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宣讲党的方针政策;征求群众对房管工作的意见和要求,表彰奖励在管房、爱房、养房各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总结交流房管工作经验。

第四条 各房管所必须切实重视固定资产的管理,确定专人负责,每年核实一次所经管的房屋,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档案,做到帐实相符,并对丢失漏管以及损坏房屋的情况及时加以处理。人员变动,必须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租用公房,必须履行租用手续,严禁转租转让或强占公房。

1.各房管所及管养段要与公安派出所和群管小组经常联系,密切配合,促使租户切实履行租用手续。各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户口迁入、迁出手续时,一定要验明有无房管所的住房或退房证明。否则,不予办理户口转移手续。

2.对强占公房者,除责令限期搬出外,并视情节处以20元—50元的罚款。逾期不搬的,强行搬出或按天收取占用费。每天占用费按被占房屋月租的20%收缴,单位不予报销。拒交罚款和占用费的,由所在单位从工资中扣收,或起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3.私自转租转让公房者,除责令转租让者限期动员占住户搬出外,并视情节处以10~30元的罚款。私自接受转租转证的占住户,应按规定的期限搬出。逾期不搬的,按本条第2款的办法办理。

4.用户搬家,必须于五天前办理退房手续。如不办退房手续,可继续收缴房租。由此而造成房屋和设备损坏的,由原用户负担修复费用。

5.对换房屋,双方必须持原租用证到所在区房管所申请,并经准许方可搬家换住。跨区对换房屋,各自先到住在区房管所申请,经核查同意,签发“换房许可证”之后,方可到对方区房管所办理换租手续。对换房屋,不办手续或弄虚作假的,按强占、转让公房处理。

6.已分配之房屋,一月之内必须搬进使用。无故空闲一月以上又不向房管部门持单位证明申请准许者,收回另行分配,并须缴清空闲月份的租金。

7.对租用之公房私自分租进行高租盘剥的,除收回分租部分的租权外,没收盘剥的全部高租,并处以盘剥部分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六条 单位租用公房,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的条款。住户租用公房,必须按“公房使用须知”之规定要求使用。如有违反,应按下列条款分别给予处理。

1.未经批准,随意改变房屋原定用途的,首先追究使用单位领导或当事者的责任,给领导者或当事人处以20~50元的罚款。因改变房屋用途,造成房屋和设备损坏的,必须赔偿全部修复费用。

2.未经批准,随意拆改房屋和设备的,按改变房屋用途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3.凡在非生产用房安装动力设备,在土木结构的房屋内安装自来水,在墙基旁挖坑取土、倒污水、堆放粪便、垃圾或腐蚀品,致使房屋造成人为损坏的,均应追究用户的责任。单位领导或肇事者应先写出书面检查,并按房屋和设备的原型进行修复或赔偿全部修复费用。再犯者,除进行修复或赔偿全部修复费外,还要按被损坏房屋和设备总值的百分之三,处以罚款。

4.对于私自拆毁房屋,或盗卖国家财产的,必须赔偿全部损失,并按被拆、卖财产总值的百分之五,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起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 房屋调配

第七条 房屋分配原则:

1.各类房屋的调配,一定要在发扬民主,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的基础上,按照面向生产、面向群众、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分别缓急、合理安排。

2.住房分配的对象,主要是:无房户、危房户、严重拥挤户,几代同室无法分隔的不方便户,旧城改造的拆迁户。

3.夫妇分别在两个单位工作的,只能由其中的一个单位分配住房。

4.一户只能有一处住房,分得新房的住户,原住房应退交主管部门统一调整,不得私自转让或占而不用。退房确有困难者,必须报经房管部门核查批准,办理新房分配手续。

5.在群众评议和制定分配方案的过程中,要把新房分配与旧房调整、互换结合起来,以便解决更多住户居住方面的困难。

6.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办公、营业、生产用房的调剂分配,应本着合理用房、节约用房的原则,根据需要与可能,在不挤占住宅的条件下,适当进行调配。

第八条 住户分配标准

1.按常住户口簿所列人口,适当考虑班辈进行安排,一个班辈不超过一个自然间。

2.凡领取独生子女证明,并符合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可适当给予照顾。

第九条 住房分配办法:

1.国家补助投资和地方财政投资的新建住房的分配:由市房产局提出分配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将分配指标下达各区和有关单位。分到指标的单位,经过个人申请、民主评议、组织批准、张榜公布的程序,将住房分配给住房困难户,并将分配名单及调整意见报市房产局备案。分到住房的住户,到指定的房管所办定正式租赁手续。下达单位的指标。单位只有第一次分配权、以后调整,必须经房管部门批准。

2.日常零星房屋的调配:凡单位职工住房有困难的,均须向所在单位申请解决住房。租住房管部门公房的纯居民住户,在居住方面有困难的,均应向所在地区的群管小组申请登记,房管所调查核实,经群管小组民主评议,按排列次序,采取调剂,互换等办法加以解决。

第十条 加强现有房屋调配,减轻供求矛盾。

1.租用的公房,其原住户无正当理由,房屋空闲一个月以上,又未给房管部门申报备案者,可收回另行分配。

2.对占房过多或几处占房的,房管所可通过单位和群管小组民主评议后,动员腾出一部分,动员无效的,可强行调配,或对多占部分按月租的三倍收费,单位不予报销。

3.单位租用之公房,若有空闲,亦应及时进行调剂,不服从调剂,对空闲部分按月租的三倍收费。

4.各房管所应积极主动地受理并组织住户进行跨区、跨街的住房互换工作。

第四章 房屋维修

第十一条 维修房屋的要求:

1.重视经常性的小修养护,不断改善服务态度,做到及时方便。

2.有计划地修缮破漏房屋,确保正常使用和居住安全,适当改善居住条件。

3.对不同类型的房屋,要按不同的修缮标准,经常保持完好,恢复房屋和设备的功能,延长使用年限。

第十二条 维修项目的确定:

1.房屋的基础、墙身、梁、柱、楼板、楼梯、房架、屋顶、烟囱、院墙等发生歪斜,下沉、开裂、变形、硝碱、朽烂以及门窗残缺、阳台、栏杆、扶手破损,影响安全或漏雨漏风的,均应进行必要的维修。

2.房屋用电线路要经常检查,保证安全。发现走火、漏电等危险的,应及时修理。

3.供、排水设备应定期检修,经常保持完好。属于使用不当造成供、排水故障和设备破损,应自费修理。

4.保护性的油漆粉饰工程,根据维修资金的状况,可每隔5~8年进行一次。

5.过分阴暗,潮湿、严重影响居民健康的住宅,在节约的原则下,也可进行一些简易的改善管理。

第十三条 维修计划的编制及审批权限:

1.各房管所在认真做好房屋完好程度的调查确定工作的基础上,由各所编制房屋修缮五年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根据批准的维修计划,按资金、材料等条件,进行排队,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维修。竣工后必须组织验收。

2.大、中、小修的维修项目由房管所确定,报局备案;翻修、改建、扩建项目,由房管所提出计划,报局审查批准。

3.翻修、改建工程必须严格控制,凡经维修可以安全使用的房屋,都要维修利用。严禁搞标准较高的大翻修和利用维修资金改建办公楼、生产车间等。

4.对于因自然因素而突然发生危险的房屋,房管所应尽快追加计划,抢先维修。用户违反房管规定,随意拆改房屋或在平房上加层,由此而造成生命、财产损失者,由住户自理,并按第六条第2款的办法进行处理。

5.维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挪用维修费用,致使计划内应修而未修,造成房屋倒塌事故,或发生危险迹象而不采取措施的,以及因施工质量问题和技术措施不当而发生倒塌的,均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超过使用年限,确无维修价值的房屋,应列入改建更新工程计划,由房管所报局统筹安排,按照城市规划,原地或易地重建。

7.为确保住用安全,对于近期确有倒塌危险而又一时无力维修的房屋,各房管所应及时与用户协商签订自住自修或以修顶租的合同,由用户自修或由所在单位给予协助。

8.拆除、报废任何房屋,必须报市房产局审查批准。

第五章 租金管理

第十四条 各房管所应按照《西宁市公房租金收缴暂行办法》的规定,努力提高租金收缴率,积极清理陈欠,做到应收尽收。

第十五条 各房管所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票据管理和现金管理,认真贯彻执行“以租养房”的原则,保证租金的正确使用。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六条 各房管所每年应进行一次群众性的爱房评比活动。对协助房管部门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房管政策、积极缴纳房租并督促他人缴纳房租,爱护国家财产,在管房、爱房、养房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租用单位、住户、群管小组,授给“爱房养房先进单位”、“模范住户”、“爱房养房模范”等光荣称号,发给奖状或奖品,以资鼓励。

第十七条 房管所、管养段也应一年评比一次,具备下述条件者,应给以“房管先进单位”的光荣称号,发给奖状或奖品。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房管方针政策,关心群众生活,合理调配房屋,解决群众住户困难成绩显著者:

2.房屋没有丢失、漏管现象,发动群众爱房养房成绩显著者;

3.完成本年度租金收缴指标,并能追缴陈欠,成绩显著者;

4.维修工作组织的好,维修费用使用得当,小修小补及时,能按计划完成任务,群众反映良好者。

第十八条 房管工作人员及维修养护工人,在各自岗位上,能模范地执行党和国家的房管政策和规章制度,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在房产管理、租金收缴、维修养护各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应给予“模范房管员”、“先进工作者”的光荣称号,并发给奖状和奖金。

第十九条 房管工作人员及维修养护工人在房管和维修工作中,不按党和国家的房管政策办事,工作不负责任,完不成工作任务的,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于严重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敲诈勒索、贪污受贿、违法乱纪等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政纪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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