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房产纠纷 > 房地产开发评估 > 房地产评估 >
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掌握的问题(2)
www.110.com 2010-07-07 09:34


  另外,笔者曾经遇到过这样一件事,有一开发商将销售不出去的高层商品住宅,在不转移房地产权利人的情况下,作动迁安置之用后,欲将其抵押给银行作货款担保之用,委托抵押价值评估。这例估价对象属于抵押未设定租赁期限的商品住宅,是不能变现的。产权方的权利,仅仅是可以获得售后公房的产权补偿部分(如再一次被动迁,在上海则可获得动拆迁评估价格额20%的产权补偿)。如果一直维系未设定租赁期限的租赁行为,则在此期间,非但不能抵押变现,产权人还要月月尽义务,年年担责任,定期要贴钱。这宗房产假如抵押,抵押人对该房地产拥有的抵押权利价格该为多少。但从房地产权利证书和权利登记上,见不到已作动迁安置之用的字样,假如我们不坚持一定要踏勘现场,就不能发现喜气洋洋装修着估价对象的被安置居民。

  我们还遇到将尚可使用年限为25年,前20年租金已一次性收缴的办公楼来抵押作担保的情况,抵押人房地产权利的严重缺失情况是不少的,而且此项风险一旦发生,抵押价值评估的价格就不可能再保证其评估的正确性了。因此,在抵押价值评估过程中,一方面应当注意银行的权益,另一方面应当对抵押人抵押的房地产可以真正让渡的权利价值,根据应当占有且已经占有的资料和现场踏勘掌握的情况作出正确的判断,才能保证为后续抵押价值评估创造必要的条件,才可能保证后续抵押价值评估作业的正确性。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