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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房屋置换等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www.110.com 2010-07-07 10:13

 

  各区、县物价局,各房服务单位:
  为了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价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现就房屋置换等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房屋置换中的代理、自营、包销的收费标准
  (一)代理
  房屋转让或交换的价格由当事人双方、即住房换出方(即转让人、包括转让承租权者、所有权者,以下同)与换入方(即受让人,包括受让承租权者、所有权者,以下同)协商议定。
  受当事人委托的中介服务单位,在换房委托事项兑现后,可向换出方按房价的0.5~2.5%收取代理费;可向换入方按房价的1%收取代理费。
  (二)自营
  房屋置换公司收购换出方的住房,其价格由双方协商议定。房屋置换公司将收购的住房出售给换入方,其价格由双方协商议定。房屋置换公司的上述两种自营行为均不得另行收费。
  (三)包销
  房屋置换公司同换出方约定所换出住房的价格及价格变现期限,由该双方签定和履行包销合同。然后由置换公司同换入方协商议定成交价格。房屋置换公司除获取包销价差外,不得另行收费,换房当事人双方对房屋置换公司获取的包销价差应予以接受。
  二、房地产中介单位的服务收费应按规定明码标价
  (一)房地产中介单位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列表张贴公布,包括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其表式《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价目表》由我局物价检查所统一制作。
  (二)房地产中介单位提供的租售住房价格,必须列表明码标价,包括地段、房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单价、总价、权属类别,其表式可由各单位自行制作。
  三、按自愿的原则提供服务,照章收费
  (一)在住房差价交换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当事人接受咨询、代理、见证、公证等服务。
  (二)重申:企业在办理住房差价交换手续中,除收取50元手续费并开具发票外,不得利用《住房调配单》等另行收费。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屋转让、交换当事人可举报投诉物价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附:《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价目表》
       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价目表
┏━━━━┳━━━━━━┳━━┳━━━━━┳━━━┳━━━━┳━┓
┃收费项目┃ 服务内容  ┃计费┃ 收费标准 ┃ 收费 ┃收费依据┃备┃
┃    ┃      ┃单位┃     ┃ 对象 ┃    ┃注┃
┣━━━━╋━━━━━━╋━━╋━━━━━╋━━━╋━━━━╋━┫
┃    ┃      ┃  ┃ 按房价的 ┃委托人┃    ┃ ┃
┃差价换房┃提供差价换房┃  ┃0.5%-2.5% ┃换出方┃ 沪价房 ┃ ┃
┃ 代理费 ┃ 全过程服务 ┃ 件 ┣━━━━━╋━━━┫(1997) ┃ ┃
┃    ┃      ┃  ┃ 按房价的 ┃委托人┃348号  ┃ ┃
┃    ┃      ┃  ┃ 1%    ┃换入方┃    ┃ ┃
┣━━━━╋━━━━━━╋━━╋━━━━━╋━━━╋━━━━╋━┫
┃    ┃受委托从事代┃  ┃ 按房价的 ┃   ┃    ┃ ┃
┃房地产买┃销或代购服务┃  ┃0.5%-2.5% ┃   ┃ 沪价房 ┃ ┃
┃卖代理费┣━━━━━━┫ 件 ┣━━━━━┫委托人┃(1996) ┃ ┃
┃    ┃ 其中从事独 ┃  ┃按房价不超┃   ┃88号  ┃ ┃
┃    ┃ 家代理销售 ┃  ┃过3%   ┃   ┃    ┃ ┃
┣━━━━╋━━━━━━╋━━╋━━━━━╋━━━╋━━━━╋━┫
┃房地产租┃      ┃ 件 ┃按1/2-1个 ┃委托人┃ 同上  ┃ ┃
┃赁代理费┃      ┃  ┃月的租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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