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车站、列车客运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旅客(包括行包托运人、收货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坚持“人民铁路为人民”的宗旨,做好站车旅客服务工作,站车的各项服务收费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的规定。
第三条 除《铁路客运运价规则》规定的票价、行包运价、特定运价、客运杂费,铁道部规定的办理直通运输的地方铁路、合资铁路的票价、运价外,铁路车站、列车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旅客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在此之外,允许铁路站车为方便旅客开展的延伸服务项目有:
1.候车茶座。在车站设置有普通候车室、软席候车室的前提下,提供设有空调、音像、沙发、茶水、报刊等幽雅舒适候车条件的。
2.行包代办服务。受旅客委托,提供代办托运或提货的全部手续、代预付和结算运杂费、安排短途运输等服务的。
3.打包服务。受旅客委托,代为对行包货件进行包装或加固的。
4.经铁道部批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四条 铁路客运延伸服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坚持旅客自愿原则,不得损害旅客的利益。
2.服务收费按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3.在铁路车站营业场所和列车适当地点公布客运杂费和收费服务的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严格按项目规定内容服务,严格按标准收费,严格使用合法票据收费。
4.接受旅客监督,公布投诉部门和电话。
5.不得以提前进站、出售热门车票、允许进站接送客等损害其他旅客利益的手段招徕旅客,收取费用。
6.利用车站站舍开展延伸服务不得侵占旅客正常候车面积。凡采取限时候车、广场候车的车站,候车室不得挪作他用。
7.在车站和列车上开展延伸服务的,应先取得铁路局客运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五条 车票代售点的服务收费暂比照客运杂费送票费标准核收,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车站(售票中心)不得与车票代售点和订票合同户有任何费用分成协议,发现代售点在服务费(送票费标准)外加收费用或订票合同户加收费用的,必须立即进行整顿,整顿无效的停止其代售业务或停止其订票户头。
第六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将按铁道部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者的责任。
第七条 各铁路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管内的补充办法,并报铁道部运输局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自1999年9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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