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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www.110.com 2010-07-26 10:43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特征,是企业发展和创新的根本驱动力,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若影响或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不仅对行业本身,更会对整个市场经济发展造成严重的损害。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有时具有两面性,合法与违法的判别往往是一线之间,非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背景,极易发生误判。由此,对于刑事责任这种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应当保持谨慎和慎刑的态度。

  崔林

  目前,我国立法上对行业协会的概念尚无明确的界定,学术界较多地将其认定为是同行业企业自发组建的非营利性、自律性、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行业性组织,它以谋求和增进本行业企业的共同利益为根本宗旨。进一步说,从事相同行业的企业往往有大体相同的利益要求,由此使其具有共同的利益目标,共同利益是行业协会得以产生和发展的根本推动力。

  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

  就我国经济和行政体制改革而言,大力推动行业协会的发展,充分发挥其自主自治、自我协调、自我维护的诸多功能已是当今改革进程中必然的选择。然而,当我们认识到行业协会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的巨大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行业协会上述自身性质使其存在着明显的两面性,它既可以发挥促进行业发展的作用,又可能被利用来作为片面维护行业内企业自身利益,限制或排除公平竞争的工具。这是因为,行业协会设立的目的毕竟不是为了保证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而是为了维护某个行业内特定多数企业的利益。当这些企业的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发生矛盾时,行业协会首先选择的往往是维护企业的利益,这会导致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无法实现。行业协会这一负面功能是其与生俱来的,自身无法摆脱的属性,在现实生活中,此类现象频频发生,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行业协会组织成员企业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

  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行业协会通过控制价格限制竞争;其二,行业协会通过控制数量限制竞争;其三,行业协会通过联合抵制限制竞争;其四,行业协会通过分割市场限制竞争。

  除此之外,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还表现为通过推行某项行业标准排除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通过操纵认证制度排挤其他地区的同业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通过协议限制本行业企业购买某项新技术或新设备等。

  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特征,是企业发展和创新的根本驱动力,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若影响或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不仅对行业本身,更会对整个市场经济发展造成严重的损害。为规制行业协会这一负面功能,我国反垄断法增加了对行业协会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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