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3)
www.110.com 2010-07-26 10:43
最后,对于刑事责任,我国反垄断法对此未作出任何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增强该法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力。参考国外相关法律,例如,日本的禁止垄断法、美国的谢尔曼法均规定了刑事责任。在我国,许多行业中大型或超大型国有企业占据主导地位,极易出现行业垄断现象,在这一背景下,建构一定的刑事责任制度,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有效威慑和制约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虽然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刑事责任应当作出规定,但不宜过细和严格,这一是因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尚未成熟,对于限制竞争行为的认定尚处在探索之中,如果刑事责任规定过细过严,易造成冤假错案;而另一方面,正如前述,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有时具有两面性,合法与违法的判别往往是一线之间,非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背景,极易发生误判。由此,对于刑事责任这种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应当保持谨慎和慎刑的态度,对于公认的限制竞争行为可以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对于理论上争议较多的限制竞争行为,以暂不规定刑事责任为好。
总之,在我国目前这种自上而下的在探求市场经济真谛的制度变迁过程中,深入社会各个领域的行业协会必将日益扮演着更为重要的角色,分担政府更多的行业管理职能。我们既要大力推动其发展,又要引导其保持正确的方向。相信,随着反垄断法深入和广泛的实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这一负面功能也将得到有效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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