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快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下午经表决通过反垄断法,将自明年8月1日起施行。
反垄断法立法历程 ·1994年,由商务部负责起草和调研工作,被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1998年,再次被列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0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将该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
·2004年,国务院将该法列入立法计划。
·2005年2月,《反垄断法》又一次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立法计划。
·2005年12月,商务部称《反垄断法》修改审查已获较大进展。
·2006年3月,政协委员呼吁尽快出台《反垄断法》。
·2006年6月,反垄断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
·2007年8月30日,十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反垄断法草案。
我国拟立法严禁行业协会实施垄断
新华网北京8月29日电(记者 邹声文 孙闻)最新的反垄断法草案增加了有关条款,严厉禁止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垄断行为。根据草案的规定,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撤销登记。
草案三审稿规定,行业协会等组织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针对这一规定,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行业协会如果排除、限制竞争,如何适用本法,适用哪些规定,不够清楚,建议明确禁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串通涨价等本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反垄断的终极目标在于反行政垄断
草案的二审稿加入了这样的条文,“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商品和服务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这承认了专营专卖的合法性。目前在很多领域还存在着行业垄断和国企垄断,可以预见,这些领域的垄断局面仍将维持下去。
可见,《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都只是有限的制止。因此,有人认为这样的《反垄断法》没有意义。但这是求全责备。目前的草案,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对中国经济现实的正确应对。《反垄断法》仍然有一定的显著成果:它反对滥用市场地位,有利于规范垄断性企业(特别是国企)的行为;对外资并购的审查做出了规定,有利于中国参与全球竞争;对地方保护主义等行政垄断行为进行旗帜鲜明地禁止,有利于市场秩序的规范。可以说,《反垄断法》是阶段性反垄断成果,它是反垄断(包括反行政垄断)继续深入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