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反垄断法 > 反垄断法规 > 反垄断法律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
www.110.com 2010-07-26 10:47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

  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www.saic.gov.cn 2009年06月05日 来源: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垄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第三条 下列垄断行为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查处:

  (一)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

  下列垄断行为可以授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

  (一)该行政区域内发生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但主要行为地在该行政区域内的;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可以授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的。

  授权以个案的形式进行。被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得再次向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职权,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垄断行为并依法查处。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涉嫌垄断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举报人为经营者的,应当提供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主要从事的行业、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等;

  (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经营者名称、地址、主要从事的行业、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等;

  (三)涉嫌垄断的相关事实。包括被举报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垄断行为的事实以及有关行为的时间、地点等;

  (四)相关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鉴定结论等,有关证据应当有证据提供人的签名并注明获得证据的来源;

  (五)是否就同一事实已向其他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举报材料的受理。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举报材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举报材料报送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