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交易是指相同或相近的时间段内,就相同或者相似商品在交易数量等交易条件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下进行的交易。
第十二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依法认定除价格垄断行为之外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第十三条 涉嫌实施滥用支配地位行为的经营者,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垄断执法机构陈述其行为合理性的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
第十四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查处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一)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行为。
第十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一)该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但主要行为地在该行政区域内的;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可以授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的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第十七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垄断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严格依法行政。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包括服务。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