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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洁公司诉国网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二审判决(2)
www.110.com 2010-07-26 11:20

  宝洁公司提交了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自1996年至1999年,宝洁公司为"护舒宝"品牌投入的广告费用达305 180 000元人民币。

  1998年3月,中国国家统计局贸易外经司发布《97’全国百家亿元商场畅销商品及品牌资料》,其中载明,"护舒宝"品牌卫生巾在1997年度全国百家亿元商场各品牌卫生巾中,销售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位列第一。1999年,中国国内贸易局发布的年度全国食品日用品五百领先品牌中,"护舒宝"品牌位列第七。

  1999年9月,宝洁公司委托广东大通市场研究有限公司在广州、北京、上海、杭州、扬州、沈阳、成都、西安、长沙等9个城市进行妇女护理用品项目研究。结果表明,"护舒宝"品牌卫生巾的市场认知度为99%。

  1999年4月1日,中国商标局发布《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其中序号为219的是宝洁公司的注册商标"护舒宝/WHISPER"。

  国网公司于1996年3月成立,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网络信息咨询、计算机网络在线服务等。1998年8月3日,国网公司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注册了"whispercomcn"域名,该域名在计算机网络上一直未使用。

  另查,宝洁公司向广州宝洁纸品有限公司出具了委托该公司代理宝洁公司处理与宝洁公司商标有关事务的委托书。广州宝洁纸品有限公司以宝洁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在上诉答辩书上加盖了广州宝洁纸品有限公司的印章。

  宝洁公司提交的1994年1月由中国妇女报、消费时报和中国社会经济调查研究中心联合颁发的"护舒宝"牌卫生巾被评为"中国妇女最喜爱商品(卫生巾)第一名"的证书上记载的获奖者是广州宝洁有限公司。

  宝洁公司提交了广东省公证处出具的(2000)粤公证内字第07727号《公证书》,其中载明,在输入网址"http:wwwolaycomcn"、" http:wwwwhispercomcn"后下载了没有发现"olaycomcn" 和没有发现"whispercomcn"的两份文件

  宝洁公司为诉讼支出律师费人民币20 000元;翻译费为人民币9 200元;信息服务费人民币1 400元;咨询服务费人民币400元;公证费人民币900元;特快专递邮件费人民币22元。

  以上事实有宝洁公司注册证明、国网公司营业执照、宝洁公司的商标注册证、中国国家统计局贸易外经司《97’全国百家亿元商场畅销商品及品牌资料》节录、中国商标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通知》及《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节录、相关新闻报道、广东省公证处的公证书、收费单据、外国和地区的"WHISPER"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国与美国均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宝洁公司作为在美国注册成立的法人,在认为其正当权益在中国受到侵害时,有权依照《巴黎公约》的规定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中国法院应依据中国的法律和《巴黎公约》的规定进行审理。根据宝洁公司的委托,广州宝洁纸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中的行为,应视为宝洁公司的行为。

  宝洁公司提交的中国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可以证明该公司在其商品上注册了多种形式的"WHISPER"和"护舒宝"商标,宝洁公司为该多种形式的"WHISPER"、"护舒宝"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域名是用户在计算机网络中的名称和地址,是用于区别其他用户的标志,具有识别功能。本案中,国网公司注册的域名"whispercomcn"中区别于其他域名的,最具有识别性的部分是其三级域名"whisper",而"whisper"与宝洁公司在中国商标局注册的商标"WHISPER"相同,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两者的误认。

  国网公司在诉讼中没有证据证明其对"WHISPER"一词享有权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注册域名"whispercomcn"有何正当理由。国网公司作为经营计算机网络信息咨询服务和在线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知道域名在计算机网络中的作用和价值,却将宝洁公司的"WHISPER"注册商标作为具有识别性的三级域名使用在自己注册的域名"whispercomcn"中,并且未实际使用,其有意阻止宝洁公司注册该域名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商业目的,其行为具有恶意。

  国网公司的行为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巴黎公约》中所规定的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对宝洁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国网公司所提自己的行为未构成对宝洁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虽然提到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但并没有将其作为判决依据,国网公司所提一审判决适用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在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实质上是对客观事实的确认,中国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认定。国网公司所提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宝洁公司的注册商标"WHISPER"为驰名商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宝洁公司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可以证明广州宝洁纸品有限公司在卫生棉、止血塞、三角裤和衬垫及紧身内裤衬里等商品上使用"WHISPER"和中文美术简体、中文美术繁体"护舒宝"商标。宝洁公司提交的中国国家统计局贸易外经司《97’全国百家亿元商场畅销商品及品牌资料》节录可以证明"护舒宝"品牌卫生巾在中国有较大的销售量,有较高的销售额,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根据此证据及宝洁公司关于在中国市场的商品上英文"WHISPER"和中文"护舒宝"商标同时使用的陈述,可以认定"WHISPER"注册商标在中国的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宝洁公司提交的广东大通市场研究有限公司在中国部分城市进行妇女护理用品项目研究结果,是宝洁公司单方行为取得的属于书面形式的证人证言性质的证据,且宝洁公司没有提交该研究结果的详细形成过程,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宝洁公司提交的在中国以外国家和地区商标注册的复印件,未经各注册国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国驻该各商标注册国使、领馆认证,本院不予采信。宝洁公司提交的由宝洁(中国)有限公司署名的宝洁公司1996年至1999年广告费用的证明,并非宝洁公司出具,也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宝洁公司提交的1994年1月,"护舒宝"牌卫生巾为"中国妇女最喜爱商品(卫生巾)第一名"的证书的获得者是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宝洁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宝洁公司与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的关系、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有无权利使用"护舒宝"注册商标的证据。宝洁公司提交的使用"’护舒宝’品牌"一词进行报道的报纸、中国国内贸易局及中国商标局的有关文件均是在国网公司注册"whispercomcn"以后出现的,这些证据不能说明在"WHISPER"注册商标在此之前已成为驰名商标。宝洁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WHISPER"注册商标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不能证明该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因此,国网公司注册"whispercomcn"的行为并未侵犯宝洁公司"WHISPER"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国网公司所提宝洁公司的注册商标"WHISPER"不是驰名商标,国网公司未侵犯宝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上诉理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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