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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洁公司诉国网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二审判决(3)
www.110.com 2010-07-26 11:20

  宝洁公司提交的律师费、公证费、翻译费、特快专递费的单据可以证明宝洁公司支付了这些费用,但是,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是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行使权利不应由他人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因此,宝洁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不应由国网公司赔偿。宝洁公司申请广东省公证处进行公证而支出的费用是宝洁公司为调查取证所支出的费用,理应由国网公司赔偿,但是,宝洁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中包括了与本案无关的调查"olaycomcn"域名的内容,在宝洁公司提交的公证费收据中,无法确定该公司为调查"whispercomcn"域名所支付的费用,因此,该公证费用不应由国网公司赔偿。宝洁公司提交的翻译费用发票中,有1 600元人民币是宝洁公司支付,但是,将外文诉讼文件翻译为中文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的义务,不属于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调查取证费用范畴,不应由国网公司赔偿。宝洁公司提交的另外三张翻译费用的发票,一张无付款人,无证据证明该发票上记载的翻译费用是宝洁公司支付的;一张的付款人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一张的付款人为广州宝洁公司,均非本案当事人,因此,该三张发票中记载的翻译费用不应由国网公司赔偿。宝洁公司支付的特快专递费,因无法律依据,故不应由国网公司予以赔偿。

  综上,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当于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0)二中知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停止对(美国)宝洁公司(The Procter & Gamble Company)的侵权行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注销其注册的"whispercomcn"域名;

  三、驳回(美国)宝结公司(The Procter & Gamble Company)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九百五十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宝洁公司负担五十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九百五十元(已交纳),由宝洁公司负担五十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程永顺

  代理审判员 张雪松

  代理审判员 刘 辉

  二00一 年 十一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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