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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假冒的扩大解释论
www.110.com 2010-07-26 13:09

  2001年《商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新增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将学界惯称为“反向假冒”的行为明确为法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在商标执法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该条款中的“更换”一词并非仅指行为人撤换掉原注册商标然后换上自己的商标,要完整地理解更换的含义,应当对其作扩大解释。这种观点认为,更换的形式还应当包括行为人用自己的商标覆盖原注册商标,以第三人的商标更换或者掩盖原注册商标(根据是否经过第三人同意又可分为两种情形),将原注册商标消除而不再加贴任何商标,将带有原注册商标的商品重新进行包装或分装并加贴自己或他人商标等。这一观点认为以上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将剥离其注册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剥夺了商标注册人向消费者展示自己的商标的权利和创建自己品牌、获得商誉的机会,应属《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所规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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