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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女企业家协会章程
www.110.com 2010-07-13 16:5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乐山市女企业家协会(英译名:Leshan Female Entrepreneur Association缩写:LFE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乐山市行政辖区内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企业中,多种经济成分的女性经营者自愿组成的,从事研究、传播、推广现代企业制度,推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联合性、非盈利性的市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面向企业和为女企业家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乐山市妇女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乐山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乐山市中区柏杨路125号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女企业家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规等,努力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女企业家及其企业的情况要求和问题;

  (二)把女企业家在深化企业改革、加强企业管理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企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作为主题,开展报告会、研讨会、交流会等多种活动,推动企业改革与发展,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应变能力和竞争力。

  (三)加强地区间的横向联系,促进企业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培训和商贸培训提高女企业家的综合素质;

  (五)推进妇女的创业活动,并与社会上多种媒体合作,宣传女企业家的的先进事迹和成功经验;

  (六)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和交往活动,促进中外女企业家的合作与友谊;

  (七)反映女企业家的意愿和正当要求,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八)接办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聘请顾问、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长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会长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费收取办法和标准收取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须接受登记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以及其它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市民政局核准生效。章程的解释权、修改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业务和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5年6月13日第一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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