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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立法禁止遗弃、虐待老年妇女
www.110.com 2010-07-14 14:24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5日召开,备受关注的福建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进入三审,并有望在此次会议通过。

  据了解,《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

  稿)》对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提出建议,"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在关注弱势群体,帮助流浪适龄女性儿童方面,草案规定,对于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流浪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予以安置,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安排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另外,针对现实中时有发生老年妇女受虐待和被遗弃的现象,草案还增加规定,禁止遗弃、虐待老年妇女,否则要接受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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