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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护女性就业体现社会进步
www.110.com 2010-07-13 17:50

  以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就业促进法》为准,新的配套法规即将出台,诸如“保障公平就业”等原则性的法律条文将细化为“哪些岗位不适合妇女”等可操作性条款,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也将进行修订完善。昨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做客中国政府网,介绍了《就业促进法》及实施准备工作的有关情况。

  在明年1月1日即将实施《就业促进法》之际,为保障女性公平就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体现了社会的进步与文明,值得期待。

  女性的生理特点决定了其体力相对弱于男性。而我们国家生产力水平尽管有了很大提高,但机械化程度在许多企业还不够高,这就使得女性面对强体力劳动和特殊作业环境显得力不从心,她们若在这样的岗位上就业,身体健康会受到损害和影响。针对这种情况,明确规定哪些行业、岗位不适合女性就业,比如,水下作业或者矿山、井下、高空等,就是对女性就业的重要保护。同时,因为法律法规明确了不适宜女性就业的行业、岗位,就等于标示其它行业及相关岗位必须招收女性。

  此举对促进女性公平就业可谓一举两得,既不但避免了不适宜女性就业岗位可能带来的身体伤害,同时又明确了其它行业及相关单位必须招收女性。无疑这对保护女性就业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必须指出的是,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既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招收了女性,但是在女性就业上又增加了许多附加条件,如“单身条款”、“禁孕协议”、“年龄限制”等。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因此,保护女性公平就业的配套规定,还应更加细化一些,要明确禁止女性就业中各种不公平的附加条件。

  还应看到,近年来在女性就业题上,还出现了一些带有污辱女性的就业条件。有的企业,不但对女性提出身高要求,还提出胸围、臂围的要求,将招聘女性变成了招聘花瓶。有的企业借口招聘公关人才,将招聘女性的条件变成了现场比酒量的战场,谁喝酒喝得多就录用谁。这些带有污辱女性的招聘条件,受到了公众的质疑和反感,理应在保障女性公平就业的相关配套法规中明确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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