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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3)
www.110.com 2010-08-05 11:15

  第十三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出席并购重组委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并购重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泄露并购重组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四)不得利用并购重组委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五)不得与并购重组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并购重组当事人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和其他利益,不得持有所审核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私下与上述单位或者人员进行接触;

  (六)不得有与其他并购重组委委员串通表决或诱导其他并购重组委委员表决的行为;

  (七)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有义务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对其施加影响的并购重组当事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五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并购重组申请文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回避:

  (一)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担任并购重组当事人或者其聘请的专业机构的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委员所在工作单位持有并购重组申请公司的股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委员本人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内为并购重组当事人提供保荐、承销、财务顾问、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或机构与并购重组当事人及其聘请的专业机构有行业竞争关系,经认定可能影响委员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并购重组委会议召开前,委员曾与并购重组当事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委员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并购重组委委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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