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4)
www.110.com 2010-08-05 11:15
第十六条 并购重组申请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如果认为并购重组委委员与其存在利害冲突或者潜在的利害冲突,可能影响并购重组委委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可以在报送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要求有关并购重组委委员予以回避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中国证监会根据并购重组申请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决定相关并购重组委委员是否回避。
第十七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接受聘任后,应当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对并购重组委委员的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考核和监督。
第四章 并购重组委会议
第十八条 并购重组委通过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进行审核工作,每次参加并购重组委会议的并购重组委委员为5名,每次会议设召集人1名。
第十九条 并购重组委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
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弃权。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为未通过。
并购重组委委员在投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召开3日前,将会议通知、并购重组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交参会委员签收,同时将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的申请人名单、会议时间、相关当事人承诺函和参会委员名单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 并购重组委会议开始前,委员应当签署与并购重组申请人及其所聘请的专业机构或者相关人员接触事项的有关说明,并交由中国证监会留存。
第二十二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并购重组申请事项进行审核。
并购重组委委员应当以审慎、负责的态度,全面审阅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在审核时,并购重组委委员应当在工作底稿上填写个人审核意见:
(一)并购重组委委员对初审报告中提请其关注的问题和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工作底稿上对相关内容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
(二)并购重组
相关文章
-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董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股东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非流通股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深圳证券交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交易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交所挂牌的上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深交所挂牌的上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海富兰克林
-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发《期货从业人
-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发《期货从业人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