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中国资产评估行业评估纠纷调处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年4月1日
【颁布单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资产评估协会:
随着我国资产评估事业的蓬勃发展,资产评估工作中出现的纠纷也日益复杂多样化。为了规范资产评估纠纷调处行为,现将《中国资产评估行业评估纠纷调处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行业评估纠纷调处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地调处评估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估纠纷是指因资产评估行为产生的纠纷,以及涉及确定资产和权益合理价格产生的纠纷,包括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的评估纠纷。与资产评估无关的经济合同纠纷和产权纠纷不包括在内。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对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评估立项、确认通知,或作出的不予立项、不予确认,要求修改资产评估报告、重新进行资产评估的决定有异议时,应按规定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解决,不按评估纠纷调处规则处理。
第三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和省级资产评估协会下设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委员会,负责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工作。
第四条 有关当事人因资产评估问题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无效,一方当事人可以向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或直接向中评协申请调处。申请调处的一方当事人为申诉人,另一方为被诉人。
第五条 申诉人应向资产评估协会提交调处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包括:申诉人与被诉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行政和产权主管部门;资产评估纠纷的主要情况;申诉的要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申诉人签字或申诉单位负责人签章;有关经济行为的章程、合同等有关法律证明文件,以及资产评估有关资料及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第六条 评估协会收到调处申请书应予立案。但申请理由不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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