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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三)
www.110.com 2010-08-14 17:53

  第四章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九条〖年度计划〗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政策取向和工作重点,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包括财政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专项建设基金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年度签约计划,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三十条〖财政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编制〗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项目单位的申请,编制财政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并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三十一条〖专项建设基金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编制〗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项目单位的申请,研究提出专项建设基金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议,由同级投资主管部门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三十二条〖国家主权外债投资计划编制〗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的申请,按照外债管理及使用原则和要求,会同国务院门编制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根据项目准备情况制定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年度项目签约计划,纳入中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三十三条〖其他政府性资金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编制〗其他政府性资金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三十四条〖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的条件〗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采用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用投资补助或者贴息方式的投资项目,符合投资补助或贴息条件,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

  (三)采用转贷方式的投资项目,项目已纳入国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和签约计划;

  (四)其他另有规定的,还应符合相关规定。

  采用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可以安排前期工作费。

  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内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资金安排方向;

  (三)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

  (四)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和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等费用;

  (五)年度待安排的投资。

  第三十六条〖预算与投资计划的衔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安排的政府性资金纳入预算管理。预算应与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相衔接。

  第三十七条〖投资计划下达〗中央财政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年度安排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中央专项建设基金固定资产投资年度安排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给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分解下达。

  年度投资计划中待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和专项建设资金,按照本条例核定初步设计概算或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后,年中分别下达投资计划。

  地方人民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下达参照本条前三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资金拨付〗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预算,按照财政国库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拨付。

  第三十九条〖投资计划和预算调整〗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预算一经确定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预算编制批准程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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