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财产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物质基础,国有公司、企业代表国家对国有财产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对国有财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在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如在承包租赁、合营、合资、股份制转让中,一些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为了依法惩处这种渎职犯罪,保护社会主义公有财产,保障国有企业改革沿着健康的道路前进,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根据这一规定,本罪有以下特征:
1.构成犯罪的人员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构成犯罪的人员在客观上有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的行为。“徇私舞弊”的意思是指,行为人为徇私情、谋私利,弄虚作假,欺骗国家,将国家以各种形式对国有公司、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的行为。这种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在合资、合营、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对国有财产不进行资产评估,或者虽进行资产评估,但背离所评估资产的价值低价折股;有的低估实物资产;有的国有资产未按重置价格折股,未计算其增值部分,只是按账面原值折股;有的对公司、企业的商标、信誉等无形资产未计入国家股;有的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不经评估组织作价,擅自将属于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厂房低价卖给他人,从中收取回扣等。
3.上述人员实施以上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般是指造成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流失严重等。具体标准,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裁量或通过司法解释加以规定。
对于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罪的处罚,刑法根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程度不同,规定了两档刑: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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