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的税款故意不征或者少征,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罪构成: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行为人有徇私舞弊情节。徇私表现为徇私情、私利以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徇私既是犯罪动机,也是本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的法定情节,舞弊则是徇私的手段,表现为弄虚作假,掩盖事实真相等。是行为人的行为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这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情节严重,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不征”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职责,明知纳税人应当缴纳税款,但不向其征收,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决定免征、停征纳税人应纳税款的行为。“少征”是指税务机关人员向纳税人实际征收的税款少于应征的税款;或者明知不具备法律、征政法规规定,弄虚作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决定减征、免征应纳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有依法征收税款的义务,这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2款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该罪的犯罪主体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纳税人应当缴纳税款,为徇私情、私利而故意不征、少征税款,徇私构成本罪的动机。
立案标准:
1、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l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4、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40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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