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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论我国集团公司合并法律体系的完善
www.110.com 2010-07-09 09:31

公司合并是当今世界各国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也是公司实现扩张、壮大发展的有效途径。公司合并作为公司的重要方式,可以有效地降低公司进入新行业的壁垒,降低企业扩张的成本和风险,使公司迅速获得科学技术上的竞争优势,占领更大的市场份额,获得新的发展。
?鸡? 由于公司合并是一项极其复杂交易行为,它不但会引起公司人格的变更或消灭,引起公司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而且关系到公司股东、债权人、公司职工和社会公益等方方面面的利益,涉及诸多经济、政策和法律问题。因此,公司合并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一个远远超出乃至商法领域的系统工程,在制度设计上,公司合并需要和其他类型的企业的合并问题、其他形式的产权交易(如、营业转让等)问题通盘考虑,以求立法的经济;需要考虑公司法与反垄断法、劳动法的对接问题,以求法律体系的和谐;此外,还要考虑公司合并和产业政策法、财税法等法律的关系问题,使公司合并能够获得制度激励,以求立法的实效。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我国的公司合并法律体系:
?鸡? 一、制定我国集团企业合并的基本法——《企业合并法》
?鸡? 由于我国目前的企业立法是以企业所有制性质和企业责任形式的不同分别立法的,而企业合并制度又分别包含在相关的企业立法中,这就造成了不同类型的企业合并分别立法的现状。又因为这些不同的立法之间缺乏协调,一些制度规定得不一致,甚至互相矛盾,给企业合并乃至司法审判都带来一系列法律适用上的困难。所以,在我国,制定一部统一的企业合并的基本法是非常必要的。目前我国正在研究制定中的企业合并立法,采用了“企业兼并条例”的名称,但“兼并”—词并非法学语汇,而是经济学上的术语,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又因为“条例”的法律层级较低,所以其名称应以“企业合并法”为宜。制定《企业合并法》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鸡? (一)《企业合并法》的调整范围
?鸡? 《企业合并法》的调整对象应为公司法上规定的合并,即和。至于股权收购和营业转让,可分别由证券法和公司法、企业法调整。因为这两种资产重组方式与公司合并系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不宜由同一部法律来调整。《企业合并法》的主体范围应包括所有的企业,既不能只局限于公司制企业,也不能只限于法人企业。
?鸡? (二)企业合并的程序
?鸡? 企业合并一般要履行下列程序:(1)由企业的行政部门拟定合并方案;(2)出资人、股东会对合并方案作出决议;(3)签订正式的合并协议;(4)通知企业职工,听取其意见和建议;(5)通知或公告债权人;(6)履行合并协议;(7)合并登记。但是,对于特定的合并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需经反垄断审查的,还必须履行批准或审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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