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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论我国集团公司合并法律体系的完善(2)
www.110.com 2010-07-09 09:31


?鸡? (三)合并协议的形式、内容和效力
?鸡? 《企业合并法》应将合并协议作为一种“有名合同”作出特别规定。因为合并协议是公司合并的法律基础,企业合并中有许多《合同法》没有规定的法律问题,况且,由于合并合同的特殊性,也无法类推适用《合同法》中规定的任何一种有名合同。合并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其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并企业的名称和住所;(2)合并的形式;(3)合并的对价;(4)合并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及处理办法(应附有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5)职工的安置办法;(6)存续或新设企业的章程;(7)合并各方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鸡? (四)对企业合并中各利益相关者的保护制度
?鸡? 虽然企业合并能够给社会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但法律不能绝对将财富最大化作为政策决定的最高指导原则,而应在考虑财富最大化的同时,充分注意合并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企业合并作为企业重大的法律行为,关系到股东、出资人、债权人和职工的切身利益,《企业合并法》应规定对各利益相关者的保护制度。如规定股东、出资人对合并的决议制度、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对债权人的告知制度(要在现行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告知的效力)。《企业合并法》还应吸收国外的立法成果,规定股东、出资人、债权人提起企业合并无效之诉的权利以及职工对企业合并的知情权与建议权。
?鸡? 此外,对合并中的欺诈行为、违约行为、侵犯股东、债权人和职工利益的行为,《企业合并法》还应规定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鸡? 二、制定我国的反垄断法
?鸡? 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公司合并作为经营者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重要手段之一,对竞争具有积极促进与消极妨碍的双重作用。一方面公司合并可以优化企业的组织结构,实现规模经济,改善企业的经济效益,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另一方面过度的合并(特别是横向合并)又会形成少数企业垄断市场的格局,导致合并后的大企业、大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破坏竞争。因此,为了保护竞争,维护优化资源配置的市场机制,对公司合并就很有必要进行法律规制。
反垄断法对公司合并的规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
?鸡? (一)公司合并的申报制度
?鸡? 从国外反垄断法的规定来看,并非所有的公司合并都需要向反垄断机构申报,只有那些符合一定条件的合并才需要申报。2005年9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改稿)》规定了以下标准:“(1)集中的交易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并且参与集中的一方经营者在中国境内市场的资产总额或者上一年度销售额超过 15亿元人民币,其他任何一方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资产总额或者上一年度销售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2)在中国境内的集中交易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在没有集中的交易额,或者集中的交易额未达到第1项、第2项规定的数额的,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自中国境内市场的资产总额或者上一年度销售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的。计算前款规定的销售额和资产总额时,应当将该经营者持有的50%以上表决权的股份或者控制50%以上的资产的经营者的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一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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