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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公告参考格式
www.110.com 2010-07-09 09:31

  ××公告

  经本公司股东会于 年 月 日讨论决定:本公司与××公司、……合并,特此公告。

  请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对自己是否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作出决定,并于该期间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本公司将视其为没有提出要求。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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