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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皮城全资公司与子公司募集资金公告
www.110.com 2010-08-05 15:44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493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7,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4亿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579.5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34,420.5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9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0}10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和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以借款

  方式将超募资金中的7,082.5万元提供给公司全资子公司灯塔佟二堡海宁皮革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佟二堡海宁公司”),用于购买佟二堡中国裘皮皮装

  城房产。同时,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和2010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以借款方式将超募资金中的30,411.72万元提供给佟二堡海宁公司,用于佟二堡海宁皮革城项目后续建设。上述37,494.22万元借款公司将一次性从现募集资金专户划拨至佟二堡海宁公司在当地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全资子公司佟二堡海宁公司与辽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佟二堡海宁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00036613309993,截止2010年3月7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佟二堡海宁公司佟二堡海宁皮革城项目后续工程建设的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佟二堡海宁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佟二堡海宁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佟二堡海宁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佟二堡海宁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季度对佟二堡海宁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佟二堡海宁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庞雪梅、王栋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佟二堡海宁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佟二堡海宁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佟二堡海宁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向佟二堡海宁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佟二堡海宁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佟二堡海宁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佟二堡海宁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佟二堡海宁公司、开户银行、中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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