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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登记
www.110.com 2010-07-09 09:39

 

办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办事部门:


    市工商局注册分局。


办事条件:


    1、有限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2、各合并公司至少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三次,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已满90天;


    3、各合并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各合并公司已清偿债务或者对债务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5、各合并公司之间订立合并协议。


提交文件:


    一、存续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


    2、合并后公司新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3、各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


    4、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


    5、各合并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6、各合并公司清偿债务和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合并后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9、公司《企业法人》正、副本原件。


    二、被吸收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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