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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前后迥异 乐华空调股东涉嫌虚假出资?(3)
www.110.com 2010-07-08 21:44



  如虚假出资,吴玉章难脱干系

  乐华空调注册成立及增资时,其股东究竟有无涉嫌虚假出资?

  广东正承律师事务所的张韶律师表示,在法院没有下结论前难以判断。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乐华空调在注册成立时,有不少手续“是极不规范的”,比如,台山市三宁空调器有限公司作为入资的实物———一块土地证号为“台国府国用(1996)字第00217号”的工业用地在1998年抵押给城市信用社———按规定,抵押过的土地是不能作为入资的,然而台山市外商投资企业场地证明却显示,同意该土地以入资方式提供给乐华空调。

  另根据台山市国土资源局于6月20日出示的证明显示,另一块地(00215号)是2000年9月27日转让给台山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该公司以该地块出资,但2000年9月27日该地块又被转让给乐华空调,并分割为6个证。该块地作为出资已经属于乐华空调,为何又出现这一次的转让呢?

  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和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因此,如果乐华空调股东真的存在虚假出资问题,吴少章等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难逃法律追究。

  本报对此将作进一步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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