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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注册资本问题的一些简单探讨(2)
www.110.com 2010-07-08 22:55


2.结合中国国情,巧妙地使用折衷资本制。
  一方面,我国目前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建立以来也不过短短二十余年,与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相比差距甚远。他们的最低资本金价值的相对贬值与公司法及相关各项制度尤其是信用制度等的成熟以及日趋完善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朝着相反方向同步进行的,注册资本功能的弱化须以其他相关制度的完善为条件。也许他们在这一过程中有过曲折,但是经历这一段过程也颇为重要,而我们恰恰缺少这一实践的过程。公司法的颁布到现在也只有十一年的历史,而发达国家的公司制度都经历了近一个世纪。所以我们不能完全直接采用授权资本制。另一方面,中国已经加入了世贸组织,更多的外国企业和投资者将会涌入中国市场,内资公司将面临更严竣的挑战。而我国公司法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区别对待(内资企业采用法定资本制,外资企业采用授权资本制)更是阻碍了内资公司竞争力的加强。为各类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则是我们的当务之急。顺应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缓和法定资本制是很有必要的。既然完全采用授权资本制不可取,我们可以同时借鉴德国、日本、台湾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相继在公司法中吸收了授权资本制的有益经验,参照德国的做法,采用法定资本制基础上创设的折衷资本制,使债权人对公司资本有一个基本的信赖标准的同时,又给了公司在增加资本时一定的灵活性选择性,这应该是更加适合中国国情的一条途径[8]。
为了更好地适应这种制度,培养有效地适合该制度的“土壤”—优良的商业文明和传统,笔者认为应该加强资本充实和资本完善,以弥补也许弱化法定资本制之后留下的法律调整空白。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维持公司资信,比如:进一步强化资本信息的公开;加强对股东取得公司财产的监控等[9]。还应该建立良好的个人信用制度。让折衷资本制在中国这块土壤上更好地发挥它的作用。
  总的来说,无论从理论上还实践上,我们都应该顺应国际发展的潮流,对我国公司法中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进行一定的修改,而降低最低注册额以及实行适应中国国情的折衷资本制无疑是最好的选择。笔者惊喜地看到深圳市、上海市、南京市已经对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了分期缴纳出资的规定,这已经是个良好的开端!“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功。”我们相信改革后的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一定会对中国公司的健康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朴爱圣《略论注册资本——兼论我国注册资本制度》http:://www.yfzs.gov.cn/
赵旭东著《企业与公司法纵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218页
雷兴虎主编:《公司法新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91页
刘燕《对我国企业注册资本的思考》见《中外法学》1997年第3期第35页
同(1)
江平《江平演讲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8月第39页
赵旭东著《企业与公司法纵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234页
徐燕著《公司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17~331页
徐晓松《论公司资本的法律管制及其改革》载于《全球竞争体制下的公司法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2003年12月版第5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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