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法律 > 公司知识 > 注册资本 >
抽逃注册资本案件引用法律问题引发的思考
www.110.com 2010-07-08 22:55

 2003年3月26日,龙湾局状元工商所在日常年检中,查获温州市龙湾区市政工程公司5个股东涉嫌抽逃710万元的案件。案件办结后,由于该公司是成立于《公司法》实施前的公司,大家就适用《公司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产生不同意见。

  一、案情简介:

  温州市龙湾区市政工程公司共有股东7人,1994年3月在《公司法》实施前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成立,上经济性质核定为股份合作制。之后十年来未按《公司法》重新登记为,在几次的变更登记中,仅比照《公司法》在公司内设立执行董事和监事。在2003年1月15日增资前,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18万元,为了申请建设2级资质,该公司要求增资到2002万元,其中股东周宪芬、戴克强、董小微、邵秀萍、陈玉秋进行了增资,另外两股东没有增资,增资情况如下:股东周宪芬增加注册资本446万元,货币出资300.045万元,实物出资145.955元;股东戴克强增加注册资本438万元,货币出资300万元,实物出资138万元;董小微增资350万元,货币出资300万元,实物出资50万元;邵秀萍增资125万元,货币出资125万元;陈玉秋增资125万元,货币出资25万元,实物出资100万元;实物出资已有评估报告,要求提供的手续书面均合法有效,该局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予以变更登记。2003年3月该局在企业年检时,对该公司注册资本到位情况展开调查,从帐目上看,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在2003年1月15日增资后,在1月21至24日期间,将公司帐户上的710万元分别以借款形式借给五家企业:2003年1月21日,温州市金锋机械厂借款200万元、温州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温州方圆橡塑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温州市龙湾金属拉链厂借款105万元、温州市龙湾状元海波日用杂店在2003年1月21到1月24日分两次借款,借款金额为70万元、85万元,合计155万元,上述借款总计710万元,然后,温州市龙湾市政工程公司在帐目上以其它应收款将710万元进行挂帐处理。经查明,我们发现上述五家企业均已在收到借款的后不久,将所借款项归还,但是没有将还款介到温州市龙湾区市政工程公司帐户,而是按照该公司股东的要求,分别介到其它公司的帐户或股东帐户,情况如下:温州市金锋机械厂在收到借款200万元的当日,就将借款中的160万元按照温州市龙湾区市政工程公司周宪芬的要求介到温州市恒泰鞋材有限公司帐户,另处40万元由温州市金锋机械厂扣留;温州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则在收到借款的当日,按照周宪芬的意思表示,将200万元介到袁凯华的个人帐户,而后,由袁凯华将200万元介到周宪文的帐户(周宪文系周宪芬的哥哥);温州市龙湾金属拉链厂将借款105万元归还时,介到股东戴克强的个人帐户,由戴克强留以自用;温州市方圆橡塑有限公司在收到借款的当日将50万元介到股东戴克强的个人帐户,由戴克强留以自用;温州市龙湾状元海波日用杂店在2003年1月21日收到借款70万元后,按照股东董小微的意思表示将借款70万元介到温州市龙湾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帐户,2003年1月24日收到借款85万元后,将借款归还时介到周宪芬个人帐户,而后由股东董小微提走并留以自用;股东周宪芬交待:在增资时,因自有资金周转困难,故在增资前向温州市金锋机械厂借款40万元,向温州市恒泰鞋材有限公司借款160万元,用于其个人增资,并在增资后,通过其朋友周显金(温州市金锋机械厂股东)利用温州市金锋机械厂的帐户,以借款方式将增资后的注册资本200万元转出,并由温州市金锋机械厂直接介到温州市恒泰鞋材有限公司帐户,做为周宪芬个人归还在增资前向该公司的借款,另处40万元由温州市金锋机械厂直接扣留,做为周宪芬归还在增资前向该公司的借款;股东董小微交待:因其在增资前,自有资金周转困难,向温州市龙湾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借款70万元,在增资后,通过其亲友王海波(温州市龙湾状元日用杂店营业执照已吊销,但其银行帐户仍在使用)以温州市龙湾状元日用杂店名义向其所在的公司借款155万元,其中70万元由温州市龙湾状元日用杂店按照董小微的意思表示介到温州市龙湾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帐户,做为股东董小微归还在增资前向该公司的借款,另处85万元由温州市龙湾海波日用杂店介到周宪芬帐户,而后,由董小微提走,并留以自用;股东戴克强交待:在增资后,通过温州方圆橡塑有限公司以借款方式将其所在的公司增资后的注册资本50万元转出,由温州方圆橡塑有限公司归还时介到戴克强个人帐户,由戴克强留以自用,通过温州市龙湾金属拉链厂以借款方式将其所在的公司增资后的注册资本105万元转出,由温州市龙湾金属拉链厂归还时介到戴克强个人帐户,由戴克强留以自用,另处,股东陈玉秋、邵秀萍及戴克强在增资前因自有资金周转困难,通过周宪芬代其向周宪文借款200万元,(其中戴克强50万元,陈玉秋25万元,邵秀萍125万元)用于增资,并于增资后,通过温州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借款方式将注册资本200万元转出,并按照周宪芬的意思表示将200万元介到袁凯华的个人帐户,而后,由袁凯华介到周宪文个人帐户,做为股东戴克强、陈玉秋、邵秀萍归还在增资前通过周宪芬代其向周宪文的借款(戴克强借款50万元、陈玉秋借款25万元、邵秀萍借款125万元)。至此股东周宪芬共抽资200万元整、股东董小微共抽资155万元整、股东戴克强共抽资205万元整、股东陈玉秋共抽资25万元整、股东邵秀萍共抽资125万元整。温州市龙湾区市政工程公司将上述710万元资金以其它应收款进行挂帐处理。案件至此,五股东抽逃注册资本共计71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在引用法律、法规来处理本案时存在着以下不同意见。

  二、处罚依据及理由

  1、依据《公司法》处理。认为本案的公司虽未规范,不依照《公司法》成立,但自1994年7月以后,《公司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所有公司强制进行调整规范,包括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规范意见》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及名称中不含“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字样的公司。法律对实施前的行为没有追溯力,但对实施后继续存在的行为具有溯及力,《公司法》有权对延续存在的公司进行调整。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处理。认为本案中的公司是依照《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就依据该条例来处理。况且按照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95〕第215号文件规定“1994年6月30日前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不属重新登记的范围。”那么本案公司仍由《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调整规范。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