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2)
www.110.com 2010-07-08 21:19
(3)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它既不是债权证券,也不是物权证券,而是一种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它可以自由流通和转让,其转让即为股东权的转让。
(4)股票是一种从属性的有价证券。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并非由股票独创,股票并不设定权利,它只是把已经存在的基于对股份的拥有而产生的股东权表现为证券的形式。
(5)股票具风险性。股票一经购买,便不能退还本金。股东能否获得预期利润,完全取决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股票价格升降以及其他诸因素,当公司破产时可能连本金都难以保住。
(6)股票是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签发的。只有公司成立了,才会出现股票,而只有经过公司签发和在公司成立后交付的股票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保护。《公司法》第136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3.股票的种类
股票按划分标准的不同,有不同的种类。
(1)按股东承担的风险和享有的权益的大小为标准,可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普通股是指对公司的财产享有的权利都平等的股份,它是公司资本构成中最基本的股份。普通股在公司支付了公司债券利息和优先股的股息后才可获得股息,但其股息是不固定的,根据公司净利润的变化而变化;当公司破产进行清算时,普通股在公司债权人,优先股股东之后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当股东大会讨论公司重大问题时,普通股拥有表决权。
优先股又称特别股,是与普通股相对而言,对公司的资产、利润享有更优越权利的股份。优先股在分配利润时可优先获得股息,其股息往往是固定的,不因公司营业的好坏而变化;在时可优先获得分配公司资产;但优先股往往无表决权。目前,中国市场上发行的股票一般为普通股股票。
(2)以股票有无记名为标准,股票可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记名股票是在股票上载有股东姓名或名称并将其载入公司股东名册的一种股票。记名股的转让,一定要把受让人的姓名或法人的名称记载于股票、股东名册上,即要办理过户手续;而且,股票须交付给受让人,方能生效。记名股不得私自转让。只有记名股的股东本人才有资格行使其股权。
无记名股票就是没有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只需将股票交讨给受让人即发生效力。几持有股票者,即可取得股东资格。因此,无记名股的发行、转让都比较简便,但公司对其不容易控制,无记名股的发行数目往往依公司需要而定,不能超过股份总数的一定比例或要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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