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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3)
www.110.com 2010-07-08 21:19


   中国公司法对有关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作了如下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133条规定: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机构或者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但这不排除公司发行其他种类的股票,根据《公司法》第135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公司法》规定的股票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票,另行作出规定,如果公司发行记名股票,必须置备股东名册,以备联系、查证。根据《公司法》第134条规定,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②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③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④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如果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公司法》第150条)。
   (3)根据股票上是否标明面额分为票面值股和无票面值股。
   股票上标有固定的面额或面值的股票为票面值股。票面值股原则上不得以低于票面值的价格发行。
   无票面值股又称比例股和部分股,即不标明票面金额,只标明每股占公司总额比例的股票,其价值随公司财产的增减而升降,股东享有的股份利润,按票面规定的比例来确定。但发行无票面值股票,会影响公司资本的确定性,还容易产生欺诈行为。因此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允许发行无票面值股的国家还不多。
   (4)根据股东对公司重大问题有无表决权可分为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
   (5)根据所持股票的主体为标准,可分为国家股,法人
   股和个人股,
   另外,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上还有诸如A股、B股、H股的划分等。

4.股票的样式和内容

   股票的样式即其印刷格式及制作材料的要求。股票的内容即记载在股票上的事项。
   西方国家的公司法中,股票样式一般有专门要求,如纸面形式或簿记形式,而且凡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的股票必须是镌版印刷,以防伪造,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股票的内容则往往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能由公司董事会自行决定。主要包括:公司名称;公司注册地点及据以设立的法律;股票的编号;公司发行股票的总数、类别;各类别股票的面额及其数量;股票所表示的类别,面值及数量;股票持有人的名称或姓名;股票转让或生效的条件;股票发行公司的董事长签字;股票的发行时间等。记名股票的背面,一般都印有一张表格,以供出让人和受让人双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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