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法律 > 股份有限公司 > 股份发行 >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4)
www.110.com 2010-07-08 21:19


   有关股票的样式和内容,中国《公司法》第132条规定如下: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①公司名称;
   ②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
   ③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④股票的编号。股票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5.股票发行的原则和方式

   (1)股票发行的原则
   《公司法》第130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时要将公司的重要情况,如股票发行的条件、价格、种类以及公司章程、财务报表等向社会公开,让他们了解公司,作出选择,公司也应对此接受社会的监督。对不同的对象,股票发行要实行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一样,一视同仁,不可有所偏颇。相同类型的股要应具有一样的权利,一样的利益。
   (2)股票发行的种类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其基本目的是为了筹措资金,根据发行的时间先后,可分以下两种方式:
   ①设立发行。即为了设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票。发起设立的公司,由发起人一次全部认购发行的股份,不向外公开拓募股票。募集设立的公司则是先由发起人认购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招募。
   ②新股发行。指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而发行股票。公司为拓展业务,扩大经营规模,需要不断扩充自有资本,而发行股票是极为有效的一种方法。

6.新股发行的有关规定

   新股的发行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再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法律行为。
   新股的发行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并遵循法定的程序进行。
   (1)发行新股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137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
   ②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③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④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前述第2项限制。
   可见,股份有限公司要发行新股,必须是生产经营情况良好,信誉高,合法进行各项业务活动,经济效益好的公司。对发行新股条件的规定,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防止公司借发行新股转嫁债务给社会公众。但依法律规定,若公司把当年的利润不以货币形式分派而以新股形式分派,不受3年内必须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的限制。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