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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5)
www.110.com 2010-07-08 21:08

  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63条)。监事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214条)。由此可见,我国对监事的a法律责任规定较为简单。首先,对监事的违法行为虽然规定了赔偿责任,但没有赔偿数额和赔偿标准的规定,同时将监事须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限定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行为,过于狭隘。其次,没有规定监事对第三者的责任。这样,监事没有尽注意义务,导致控股股东、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或者没有对财务报告进行有力的监督,发生虚假陈述,股东并不能追究监事的民事责任,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公司法的重大缺陷。再次,尽管《公司法》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穷刑事责任。另外,提供虚假登记材料、虚假招股说明书等行为也要被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监事是否属于“直接责任人员”?如果不是,则监事处于法律责任的空白区域。笔者认为,应当借鉴日本和台湾地区公司法,对监事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做出具体规定,尤其要强化监事在虚假陈述方面的民事责任,以改变目前监事对公司财务监督不力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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