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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国有独资公司何去何从?
www.110.com 2010-07-08 13:55

 我国《》1993年颁布时,有关“”的条款是作为单独章节出现的。此后在1999年的《公司法》修正中也未作改动。如果说1993年《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是为了适应当时的经济发展需要,为国有企业改制提供依据,而1999年国有企业正处于改制的重要时期,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作为单独章节而存在尚情有可原。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和市场化程度的逐渐提高,到今天我国《公司法》中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与现实需求则显得格格不入了。

    目前,有关《公司法》的修改工作正在进行,期间各界对于“国有独资公司”这部分规定的争议颇为激烈,分歧很大:一种意见强烈地认为应该将现行《公司法》中单列的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部分予以保留,但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应该删除。那么,国有独资公司该何去何从呢?

      上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国有企业改革才刚刚起步,现行《公司法》正是在这种特殊的经济背景下通过的。正因如此,现行《公司法》带有很鲜明的经济转型时期的烙印,其典型就是《公司法》设立了国有独资公司的制度,并作为单独章节而存在。当时设立这章节的主要目的在于为国有企业改制提供依据,如今可以肯定的是这种制度当时确实为国有企业改制提供了有效的途径。但正是这种制度的存在,使得《公司法》本应体现出的公平、自由的立法理念大打折扣,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公司法》重视为国有企业改制服务,未能公平地对待所有企业,给人以所有制歧视的感觉。

      第二,政府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干预过多,未能充分体现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精神。

      第三,国有独资公司还受到国家政策、法律的许多特殊对待,享有许多优惠。例如,根据《公司法》第159条的规定,国有独资的可以发行债券,但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则不能发行债券。

    诸如此类的规定使得根据同一《公司法》设立的各种类型的公司受到差别待遇。但是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以及中国加入WTO,国有独资公司存在的意义已经不大,因为:

      首先,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除垄断行业外,国有独资公司的不可替代地位已不复存在。市场准入的逐步开放,外资和民营企业大举进入更多领域,国有资本独占各个行业和领域并受到政府保护的局面已经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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