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合同时,往往告诉购房人:他们用的是政府标准合同,不能修改。专家提醒您———别被标准合同唬住
签订的重要性,大多数买房人已知晓。一旦买房人签订了对自己不利的合同,常常有两种结果:一种是不违反法律的约定,只能按合同约定办理;另一种情况,违反法律的约定,虽从法理上说是无效条款,但这种无效往往需要法院的判定才能最终落实,而一些相关的法律,特别是一些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适用,完全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购房人经常感到有怨无处诉,只能忍气吞声。目前的现实告诉购房人,要想减少被动,首先应在签合同时多加小心,避免误入合同陷阱。针对上述情况,购房专家刘宏诚根据2003年最新的政策变化,重新撰写了自己对签订购房合同的体会,本刊将在“购房课堂”栏目中陆续刊登,希望能对读者们签好购房合同有所帮助。
别被“标准合同”唬住
房地产商在与购房人签合同时,往往会把自己填好空的合同及自己写的“补充协议”一起交给购房人,并告诉购房人:他们用的是政府标准合同,不能修改,作为购房人千万不要被唬住。印有“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字样的合同是政府统一印制的,但合同中的空白处如果已经填写好,则是房地产商自己填写的,补充协议也是房地产商自己印的。房地产商可以在《合同》中对填空做出选择,可以写补充协议,购房人也同样有权利要求对填空重新选择,要求采用自己写的补充协议或双方协商一致的补充协议。
合同是当事人对双方意愿的表达,作为政府,只要当事人自己签订的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就不会加以干预。政府出台《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印制统一合同,并非是要搞格式合同,限制当事人的自主决定,而是希望能对大部分从来没有签订过合同的人不知如何下手提供帮助和保护。示范文本对购房人来讲并非是不利的“格式化”合同,对购房人不利的是房地产商做过手脚后(填好空和写好补充协议)的合同。
另外要提醒购房者注意的是,从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除了房地产商自己印的购房合同外,北京市印有“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制”的内、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和《销售契约》不少于10种,国家也出过两次《示范文本》。因此,购房人在签购房合同前最好先查清现在使用的合同样本并复印一份,在签合同时拿出来和房地产商提供给您的合同对一对,看看有没有被偷梁换柱。购买现房,房地产商可以不使用北京市统一合同样本,购房人也可以用统一合同样本进行比较,让房地产商解释清楚区别在哪儿? 避免谈判前先把自己置于不利地位
- 上一篇:买房怎样避免房地产广告误导? 签定合同补充协议
- 下一篇:签购房预订书注意三点
相关文章
-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转性认定的判断标准
-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转性认定的判断标准
-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转性认定的判断标准
- ·财政部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
- ·国务院首次明确开发商闲置土地收费标准
- ·北京:小区初始物业费标准不再是开发商说了算
-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有标准
- ·置业者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无效,置业
- ·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后再行转让的,该转让合同
-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导致合同无效的,开发
- ·某市住宅开发经营总公司诉顾某商品房预售合同
- ·彭某诉某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冯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诉
- ·司徒某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诉某建设综合开发
- ·签订《商品房预售/销售合同》之前的谈判<与开发
- ·上海安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 ·确定租赁合同期限的标准
- ·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标准
- ·租赁合同主体变更若干问题的裁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