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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开发商签合同 别被标准合同唬住(2)
www.110.com 2010-07-06 10:12

购房人在合同谈判时往往处于不利地位,首要原因是先付了“定金”。

售楼人员过去会用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游说购房人付出定金,今后售楼人员还会用《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对购房人进行缴纳定金的游说。

但笔者提醒购房人注意的是,上述两个办法还有最新的高法司法解释无一不在用词上回避了“定金”二字,原因是行政法规也好、司法解释也好,都无法逾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的法律条文规定。而房地产商的认购书几乎一致的将认购款写成“定金”。售楼人员也从来不肯告诉购房者那些办法和司法解释在预订款性质费用可退规定的后面还有一句话:“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购房人一定要清楚,钱放在自己口袋时,您在售楼人员眼里是“爷”,是“奶”,签认购书前一定要充分利用自己这时的有利地位,先向售楼人员要正式合同和补充协议看看里面的条款您是否基本接受,并要求房地产商一定在认购书上白纸黑字写明:“买方在支付()金(叫什么金都行,但一定不要写“定金”)后与卖方不能就所购房屋合同或补充协议条款达成一致时,买方随时可以要求卖方退还已交款项,卖方应在接到买方要求()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将上述全款退还买方。”否则,购房人如果不肯放弃已吐出的血,就只有被售楼人员继续牵着鼻子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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