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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涉嫌强奸被冤入狱六年
www.110.com 2010-07-21 11:02

  今年6月,张家口市张北县的孟存明“强奸罪”被平反,拿到24万余元国家赔偿。6月19日,曾因强奸罪(未遂)被判6年有期徒刑的刘前也被宣告无罪。据了解,两起冤案均出自同一侦查机关张北县公安局。

  女儿12岁了,没当面叫过爸爸

  “女儿已经12岁了,从来没有当面叫过我一声爸爸。”今年39岁的刘前很辛酸,对于女儿来说,他还是很陌生。因为在女儿开始懂事的几年里,刘前却无故因强奸罪入狱。

  刘前是张家口市蔚县人,17岁时,举家定居张家口市张北县。在遭遇祸事之前,刘前拥有着一个幸福的家庭:刘前在张北开了个做鞋的小作坊,生意很好。媳妇很贤惠,生了一个女儿。然而,一切从1998年的4月14日起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1998年4月10日,刘前的邻居王某被人强奸未遂,4月14日,刘前被传唤到了公安局,很快因“涉嫌强奸罪”被逮捕,当年7月29日,一审判决刘前犯有强奸罪(未遂),判处6年有期徒刑,刘前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刘前被送往监狱服刑。

  监狱外,刘前的爱人和父母不断为他申诉,直到2005年11月20日,刘前迎来了张家口市中级法院的再审决定书。今年6月19日,背负了9年多强奸罪名的刘前被平反,冤情昭雪。

  人证物证均不全却定了案

  “1998年4月10日晚8时30分,被害人王某到张北县张北镇派出所报案称,被人强奸未遂……并称作案人推一辆自行车,黑色大车子。他骑车跑时车上掉下一个尼龙编织袋。王还称,作案人对其加害时,县招待所职工马某正好回家碰见……”这是张家口市中院再审中对案情的描述。

  “那天晚上我就在家和媳妇看电视,哄孩子,哪儿也没去过。”刘前说,他到现在也不知道为什么把强奸的帽子扣到了他的头上。

  再审判决书中称,在认定刘前一案中,惟一的证据即是被害人王某的指认,称刘前是对其强奸未遂之人。

  作为当时的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刘前自始至终都没有承认自己作过案。

  作为重要的目击证人马某,其几次辨认均称“挺像”,一直不能确定其当时看到的作案者是刘前。

  案发时一个重要物证是作案人落下的编织袋,袋内是一包衣服。而在案卷中,始终没有证据证明这些东西是刘前的,或者是其家人的。

  作为案件另一重要物证,即被害人王某称,搏斗中,作案人在其身上留下了血迹。而当时办案的张北县公安局刑警队一度“呈请延长拘留期限”,理由之一便是被害人衣服上的血迹待检验。但在原案卷中却没有验血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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