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有关承办人滥用职权
走投无路的徐大武向各方寻求法律援助,后经临汾市检察院的调查询问,调取相关书证,曲沃法院有关办案人员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事实真相水落石出——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霍州市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02年11月18日,在曲沃法院立案庭工作的李丽与王大海,带着李丽的父亲畅义龙、其弟畅军剑、畅军峰找到庭长王金刚、分管副院长李保平,说其父有个案件要保全,李保平答应后,将保全申请等材料交给负责诉前保全工作的常选民,常选民在未严格审查保全手续是否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即起草了裁定书,经王金刚修改,李保平签发。当天,李保平即带领王金刚、常选民对鑫汇铁厂的原材料、生铁进行了查封。查封后,徐大武提出异议,常选民未按法律规定予以答复。
2002年12月2日,李丽又利用自己在立案庭工作的便利,将其父畅义龙,其弟畅军剑、畅军峰及王大海诉鑫汇铁厂的四个案子办理了立案手续,并托经二庭负责人张汾香予以关照。在立案案卷还未全部移交的情况下,张汾香便对此四个案进行调解。12月9日、10日,在调解书还没有送达的情况下,张汾香就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对已经查封的财产进行变卖。变卖过程中,徐大武提出异议,张汾香未予审查、答复,也未停止处分。13日,尚未报经院领导同意,张汾香即将变卖款分给了畅义龙等4人。
法院认为,曲沃法院经二庭原负责人张汾香对查封财产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擅自处理,导致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鑫汇铁厂返还徐大武27万元的民事判决书无法执行。2004年6月22日,霍州市人民法院认定曲沃法院张汾香犯滥用职权罪,其他相关办案人员李丽、常选民、王金刚、李保平有滥用职权行为,因与徐大武的经济损失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判为无罪。5被告人均提起了上诉。2004年12月5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霍州市法院的一审判决。
“我将继续提起国家赔偿”
枉法裁判的相关违法人员得到了应有的刑事判决,徐大武本该欢天喜地,但是他近27万元的合法财产几年来仍未追回。
手捧法院判决书的徐大武从未放弃过追回损失的念头,他在一份控告书上写道:“此案经临汾中院终审判决,曲沃法院张汾香被判有罪,其所进行的违法程序是代表曲沃法院,因果关系是该院造成,应依法追还本人的合法财产,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如今相关材料已经移送山西省高院。徐大武表示,他正和律师商议按《国家赔偿法》,继续对临汾中院提起赔偿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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