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事实行为引起的行政赔偿诉讼
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具有设立、变更、终止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仅依据法律规定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同。国家赔偿法将行政事实行为纳入了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事实行为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明显的事实行为,如个别工作人员肆意妄为的暴力行为;另一种是包含在具体行政行为之中的行政事实行为,如行政机关在执行具体行政决定的过程中超出行政决定的要求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行为。就引起行政赔偿法律后果而言,明显的事实行为和包含于具体行政行为之中的事实行为没有本质的区别。
对于违法的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经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义务机关拒绝确认或者不予答复的,行政赔偿请求人应就事实行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确认违法和予以赔偿的诉讼。当然,除了法院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直接确认事实行为是否违法外,赔偿义务机关和法定复议机关都有权确认。《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1款、第2款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3条、第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该条规定中暗含着对《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所规定的情形均可以通过赔偿义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诉讼程序的确认。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因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
显失公证的行政处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国家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引起行政赔偿争议以后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对此,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因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造成损害引起赔偿争议的,不能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主要理由是: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仍然属于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所作的行政行为,只是存在合理性问题,但不属于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责任原则,行使裁量权的行为不产生国家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7形式上虽然是合法的,且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不是一般的不合理、不公正,而是已经达到明显失去公正的程序,没有达到这个程度,则不能认定为显失公正。因此,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形式上合法,实质上明显不合理、不公正,也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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