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这里,包括了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负责赔偿;二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应当由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为什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也由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而不由其个人赔偿呢?
1.因为行政机关的工作是通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来实现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实际上就是行政机关本身的活动,是代表行政机关进行活动,其执行职务所产生的后果属于行政机关,后果包括正确执行职务和违法执行职务所产生的后果,所以应由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2.如果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容易造成其不敢大胆执行职务的状况。
3.如果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赔偿,对受害人也不利,因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赔偿能力有限,往往不能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那么,是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就可以不负责任了呢?不是的,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这就是说,在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对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过失造成的损害不进行追偿,但并不免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该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即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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