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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理念下的行政补偿制度价值定位(2)
www.110.com 2010-07-21 10:55

(一) 宪法至上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对一国民主事实的确认。宪法是宪政的规范表现形式,宪政是宪法规范在实践中的实现。 在宪政的理念下,要有最高权威的宪法的存在和实施。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但是有宪政肯定有宪法。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法或基本法,在内容上,规定了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法律效力上,具有最高性。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精神和原则相违背。它是普通法律制定的依据,任何的机关、团体、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任何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应当受到制裁。这就要求宪法必须真实有效、稳定持续。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使国家权力在宪法的规范范围内发挥行使。为了使社会公约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他就默契的包含着这样一种规定——唯有这一规定才能使得其他规定具有力量——即任何人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4]

(二) 民主政治是核心
民主政治是一种奉行多数人统治的政治制度,是与君主制、寡头制和独裁制相对立的一种比较完整、崇尚理性的国家体制和政治制度。 宪政与民主政治有着紧密联系。可以说,没有民主政治的建立和实现,就不会有宪政的出现。宪政就是民主政治,就是用宪法规定国家的体制、政治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从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受应享受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自由行动的一种政治形态。[5] 这样,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放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现代民主政治的宗旨就在于:建立可以容纳各社会阶层、各利益群体代表的政治体制,既实现社会成员之间公开、理性的自由竞争,又满足他们对平等的一般期待,从而在制度方面为长期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创造基本条件。[6] 君主的统治意志就只是,或者只能是公意或法律,他的力量只不过是集中在他身上的公共力量罢了;只要他想使自己获得某种绝对的、独立的行为,整体的联系开始涣散。[7]民主政治的关键在于确立主权在民的原则。主权在民原则意味着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国家权力是实现公民权利的手段。国家权力存在的唯一目的在于保障对公民权利的有效实施。
(三) 确立法治原则
法治,是指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制度体系和运作过程。它包含一个国家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由静态到动态的运行过程。[8] 它是与人治相对应的一种政治主张。任何个人的意志都不能超越法律,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发挥作用。它倡导社会的公平正义、对专断权力的否定和对民主政治的维护,这与宪政的内涵是相一致的。民主和法治是宪政的两个重要方面,二者不能偏废,否则,宪政价值就难以实现。民主可以保证大多数人的意见得到实现,但是没有法治就很难保障那少数人的利益,也很难保证所谓的民主不是“专制民主”。宪政与法治是密不可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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