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4月4日,新中国诞生第一部行政诉讼法
□建立行政诉讼制度,有利于大局稳定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1989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行政诉讼法,这部法律的重要内容,是“民可以告官”,改变了我国历史上没有“民告官”的制度传统。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显示:1989年至2008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行政案件140.5085万件,审结140.1532万件,结案率为99.7%。
当时认识并不统一
●有人甚至提出,民告官会助长“刁民”告状
上世纪80年代初,早在起草制定民事诉讼法的时候,群众中流传着一种说法,“官告民一告一个准,民告官没门”。如何让老百姓在法庭上和行政机关“讲理”,如何让立法确立民可以告官,成为全国最高立法机关当时亟待破解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主任顾昂然回忆说:1986年10月,行政立法研究小组开始起草行政诉讼法。“当时认识并不统一”。有人担心如果公民可以告政府,政府权威将受影响,会造成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再敢管理;有人甚至提出,民告官会助长“刁民”告状。当时的立法研究小组对这些顾虑一一做出了解答。
“建立行政诉讼制度,从根本上讲,可以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提高政府的威信,可以防止矛盾激化,有利于大局稳定和维
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立法者终于达成共识。
1988年年底,行政诉讼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顾昂然说,对重大问题,起草小组提出了五点原则,其中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排在首位。其余四条分别是:正确处理好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对行政机关不仅有监督,还有维护的一面;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处理好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的关系,要能够促进行政管理法制化。
1989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行政诉讼法。至此,新中国第一部“民可以告官”的法律诞生了。
“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正式确立了一种崭新的司法制度,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提供了崭新机制。”全国政协原副主席罗豪才如此评价。
之后,我国行政立法“大步走”。1994年《国家赔偿法》通过,被认为是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1996年《行政处罚法》通过,就行政处罚的程序作出较详细规定;1999年《行政复议法》通过,对行政复议的范围、程序等做出全面规定;2003年《行政许可法》通过,就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范围和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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