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语云: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居庙堂,要为民解难;谪乡野,要替君分忧。随着“民告官”案件的增多,作为行政诉讼中的两个重要主体,如何保障实现诉讼过程中的平等,推动依法行政,在当下,亟需一种“非权力”的制约。
- 本刊记者 张 莹
打官司难,打行政官司更难。被形象地称为“民告官”的行政审判,一直被公众广为关注。
2007年4月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从即日起,全市将推广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行政案件和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这意味着上海老百姓可以和“官老爷”一起坐在法庭上针锋相对,平等接受法律的公正裁判。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因此,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并没有刚性要求和强制性规定。因此各地“民告官”案件中,鲜有“一把手”出庭应诉的。多数情况下,他们总是委托律师或者机关一些普通干部代为应诉。“一把手”不出庭还有一些主观原因,有的行政领导认为自己是单位的“一把手”,不经办具体案件,行政诉讼与己无关;还有的官员等级观念强,放不下“官架子”,觉得被老百姓推上被告席很没面子;也有的过于关注诉讼的结果,认为出庭后如果败诉脸上无光,对出庭应诉反应平淡。
近年来,随着行政机关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门领导出庭应诉率有所提高,不少地方党政机关和人大还出台了行政领导出庭应诉的制度。为了扭转过去长期存在“民告官却不见‘官’”的现象,近年来全国许多城市实施了行政案件一把手应诉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表示肯定和支持。在不久前召开的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指出,这表明了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对行政审判工作越来越重视、支持和尊重,是国家法治水平提升、社会文明进步的可喜现象。
曹建明进一步指出,行政领导出庭应诉不仅具有积极的法治意义,而且对于增强行政机关的诉讼意识和应诉能力、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妥善解决行政争议、提高执法水平等,都有重要的作用。
同任何新鲜事物一样,这一应诉制度的出台,也遭到了一片质疑。从普通百姓的将信将疑,到行政机关的自我“考核指标”;从法院的中立引导,再到专家的褒贬不一,“一把手”出庭应诉,一个“依法行政”大前提下的小举措,成为被现行体制放大的官民对望窗口。
- 上一篇:专业人士呼吁完善行政诉讼制度
-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文章
- ·本案起诉人是否具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 ·沙区行政诉讼首个局长出庭
- ·解读行政诉讼证据规定:新规定鼓励证人出庭作
- ·行政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思考
- ·关于行政合同是否可以提出行政诉讼的案例-委培
- ·征兵体检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行政诉讼中房屋使用权人是否具备原告资格
- ·高等教育机构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 ·谈行政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必要性
- ·对行政调解行为有异议是否可以行政诉讼?
- ·公安局调解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当事人如何把握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是否需要经
- ·本案起诉人是否具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 ·关于行政合同是否可以提出行政诉讼的案例-委培
- ·公安局调解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行政诉讼临时权利保护制度比较——起诉是否停
- ·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不出庭的法律思
- ·本案起诉人是否具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本案起诉
- ·公安局调解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此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