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赔偿审判工作中的几个问题(2)
www.110.com 2010-07-21 10:55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在2000年11月份,对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批复、案例等汇编成书,对人民法院办理赔偿案件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在审判实践中,司法赔偿案件的情况和适用法律问题往往是复杂的。为了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和广泛开拓思路,我们将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主办报刊《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报》有关国家赔偿方面的论文、案例、典型经验等复印后人手一册,并随时间推移不断补充,将其作为辅导老师。对涉及公安、检察、监狱系统的案件,我们都要求他们尽可能全面地提供本系统最高领导机关的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从各个方面严谨推敲,使审理的每一宗刑事赔偿案件在适用法律上都做到准确无误。
当前,要在国家赔偿审判方式改革中实行听证制度,使得双方能充分发表各自意见,理清事实,分清责任,为研究决定工作在事实证据方面打下良好基础。刑事赔偿案件的主办人要在全面汇集案情的基础上,写出规范的审理报告,在历经赔偿办、赔偿委员会以至必要时审判委员会的研究讨论中,复印分发给与会各位同志,使集体的智慧得到最大程度的运用。出现明显分岐意见或重大疑难问题,要向上级法院勤于请示汇报。以完善的程序确保案件在实体上达到公正。
四、对赔偿请求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要确认,审理听证与执行时请求人原则上应当到场。
在刑事赔偿案件中,一般来讲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对立情绪是很大的。为了使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组织的赔偿审判活动达到最佳效果,在开庭听证中,赔偿请求人及代理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工作人员,面对面举证质证,有利于消除中间存在的许多隔阂和误解。哪些该理哪些该赔,哪些不该理哪些不该赔,都摆上桌面,实行阳光操作。既使赔偿义务机关理解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的赔偿审判工作,避免了“该赔不赔”现象的发生;又使赔偿请求人及代理人明白法定赔偿原则,避免了“狮子大开口”或不满足要求而缠诉的现象。从而树立了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刑事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在笔者所在的法院与同级检察机关共同赔偿的案件中,经两家赔偿部门研究讨论,发放赔偿金和根据决定书内容赔礼道歉工作一并进行。有关案件的赔偿请求人及代理人等均到场,司法工作比较圆满。
国家赔偿法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应当说,这类赔偿和刑事赔偿统属司法赔偿的范畴,在程序上是相同的,在实体上各有特点。有关问题的研讨,还需通过进一步法理学习和审判实践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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