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一项新的审判工作,是公民权利体系日益完善的标志,但是目前还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因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君正日前在记者采访时分析认为,新的形势和任务对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应当立足于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具体特点,不断拓展视野和思路。
据介绍,《》自1995年1月1日实施,对于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起到了积极作用。十年来,仅云南省法院就审结案件461件,决定赔偿181件,支付赔偿金656.0845万元。在审结的461件案件中,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283件,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101件,公安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49件,其它赔偿义务机关的28件。
总的来说,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这十年,是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稳步发展的十年。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的同时,这项工作还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些法院领导没有充分认识到赔偿工作的重要性,对赔偿工作重视不够;有的赔偿办人员对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存在畏难情绪;少数赔偿义务机关有意规避赔偿义务,对自身违法侵权案件不予确认或者不依法履行赔偿义务;一些国家赔偿判决、决定没有得到及时、全面的执行。
王君正提出,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应当与时俱进,因此,不断拓宽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思路目前尤为重要。
--充分发挥国家赔偿审判的独特功能,促进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实践证明,国家赔偿追偿制度能够有效地预防、震慑和惩治司法侵权行为。国家追偿是国家赔偿制度的必要延伸,追偿权是法律赋予的法定职权,既是权力又是法定职责。从事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同志要积极履行这项法定职责,通过审判职能作用的发挥,一方面可以加强对国家司法人员的监督,抑制其违法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可以追回部分国家赔偿费用,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国家赔偿法除了要明确国家赔偿责任外,还应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使国家赔偿制度处于一种良性的运行状态之中。各个法院应当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尽早建立适应本地情况的追偿制度。
--正确处理执法的统一性和补救措施多样性的关系,切实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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