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虚伪供述被错捕错判 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2)
www.110.com 2010-07-21 10:34
梧州市中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后认为:赔偿请求人冯卓梧因涉嫌犯盗窃罪,随后变更为职务侵占罪,被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被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期间,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冯卓梧依法享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赔偿义务机关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检察院、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认为赔偿请求人被错捕错判,是由于自己作虚伪供述造成的为由,依法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是符合本案的客观事实的。首先,赔偿请求人冯卓梧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多次供述为了填补自己花费掉广泽电器厨具商行的货款而盗卖该公司货物变现充帐的具体事实,反映了冯卓梧主观上产生了盗卖商行货物变现充帐的动机,客观上实施了非正常途徑货物销售的行为;其次,冯卓梧在广泽电器厨具商行工作期间,确实存在已收取的多笔销售货款尚未与财务结算清楚的具体事实。因此,在冯卓梧自作有罪供述的前提下,必然使赔偿义务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结合调查核实的情况,考虑采信选择问题。虽然公诉机关指控冯卓梧犯职务侵占罪最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决定不起诉,这主要是由于赔偿请求人冯卓梧自己作有罪供述造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据此,赔偿请求人冯卓梧认为自己没有犯罪事实而被错捕错判,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刑事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编辑 黄建
2008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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